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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周余某1、某2、占某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余某1,周某2,占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3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雄石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49173132-5。负责人:林毅,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某,该行周坊支行三农经理。被执行人:余某1,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农民,住贵溪市。被执行人:周某2,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农民,住贵溪市。被执行人:占某3,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农民,住贵溪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周余某1、某2、占某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5)贵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某1、周某2、占某3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股权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在对被执行人余某1的存款4200元予以扣划后,现未找到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但其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因上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琴审 判 员  黄卫明代理审判员  聂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车育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