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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执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金芳与曹大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芳,曹大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第308号申请执行人陈金芳,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曹大坤,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陈金芳与被执行人曹大坤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735.9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大坤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新江审判员  栾建国审判员  徐清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交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