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05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孔亮诉赵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亮,赵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05民初274号原告:孔亮委托代理人:高君贤委托代理人:孔祥军被告:赵海英原告孔亮诉被告赵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亚会、满文娟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亮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赵海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赵海英与孔祥林系夫妻关系,孔祥林于2016年3月25日去世。2015年10月,因孔祥林治病住院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于2016年3月22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负有清偿义务。因被告拒绝偿还该笔欠款,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3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了:1、欠条一份,证明孔祥林欠款的事实。2、手机通话录音及笔录2份、手机短信一条,证明被告承认该笔欠款。被告赵海英答辩称,承认欠款事实,确认还钱。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海英与孔祥林系夫妻关系,孔祥林于2016年3月25日去世。2015年10月,因孔祥林治病住院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于2016年3月22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被告赵海英对上述欠款知情,并同意偿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手机通话录音及短信予以证明,经庭审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孔祥林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被告赵海英与孔祥林系夫妻关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负有过错,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13000元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海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孔亮偿还欠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125元由被告赵海英承担。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彭亚会人民陪审员 满文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