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7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7民初616号原告:何某某。被告:石某某。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何某某、石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何某某与石某某离婚;2、判决次女石某乙由何某某抚养,长女石某甲由石某某抚养;3、对婚后的共同财产依法要求分割(婚后的共同财产为:位于积石山县广场花苑三单元351室98平方米楼房一套及家中日常生活用品);4、诉讼费用由石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何某某和石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后于2010年3月25日按民间习俗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女孩,长女石某甲,现年4岁半,次女石某乙,现年2岁半,两个孩子现随石某某生活。何某某和石某某系父母包办婚姻,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致使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感情一般。婚后何某某跟石某某到青海挖虫草,回来后到青海治多县开饭馆,用饭馆中的经营收入购买了现住的楼房。石某某脾气暴躁,经常性的因家庭琐事对何某某进行殴打,导致何某某一直生活在石某某的家庭暴力之下。2016年8月6日凌晨2点多,石某某酒后回到家中,因前几天双方一直发生争执,双方处于冷战状态,何某某给石某某开门,石某某回到家后对何某某拳打脚踢,将何某某打伤。石某某打伤何某某后,不顾何某某伤痕,手拿药铲逼迫何某某写《离婚协议》,石某某不顾何某某的感受,将身穿睡衣的何某某光脚赶出家门,何某某到姐姐家居住,并向吹麻滩派出所报了案,第二天派出所干警让何某某回家取了日常生活用品,此后至今,石某某根本没有找寻何某某,其已经没有和何某某共同生活的意图。石某某辩称:1、现两个年幼女儿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孩子需要母爱,不能因小矛盾与一时之气就离婚,石某某不同意离婚,希望何某某回来与石某某、孩子共同生活;2、离婚最大的受害者是两个年幼的孩子,作为母亲,不能如此草率言及离婚,分开孩子,石某某不同意将完整的一家四口分开;3、石某某辛苦的打工、努力工作,拖欠外债而购买的楼房,是为了一家人幸福生活,石某某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2年初先后借款购买了积石山县广场花园3单元3502室98平方米楼房一套及家中日常生活用品,石某某为了妻子儿女倾尽所有努力至今,并不存在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的缘由,任何夫妻之间的小矛盾与性格差异都存在,但这根本不是离婚的条件和起诉的理由。何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何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石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何某某提供的《身份证》证明自己的身份信息,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石某某提供的《身份证》证明自己的身份信息,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何某某与石某某自2010年3月25日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女孩,长女石某甲现年4岁半、次女石某乙现年2岁半,二人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共同维护家庭和睦,互相忠诚、理解、信任,婚姻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所述,何某某要求与石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何某某与石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振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菊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