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2民初字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崔相林、杨桂花、陶强、张忠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崔相林,杨桂花,陶强,张忠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字226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孔祥歌,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斌,系辽宁达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阳,系辽宁达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相林。被告杨桂花。被告陶强。被告张忠新。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崔相林、被告杨桂花、被告陶强、被告张忠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但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四被告的主体证明,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其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1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玉皎审 判 员  董国辉代理审判员  刘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