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刘晓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1刑初509号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晓敏,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禹州市。因涉嫌诈骗犯罪,2016年6月2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3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6)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敏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2日期间,被告人刘晓敏虚构身份以与被害人朱某交往为由,采取谎称亲属住院需钱治疗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朱某人民币41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2016年4月27日至4月29日期间,被告人刘晓敏虚构身份以与被害人翟某交往为由,采取谎称亲属住院需钱治疗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翟某人民币27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刘晓敏虚构身份以与被害人曹某交往为由,采取谎称亲属住院需钱治疗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曹某人民币33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刘晓敏虚构身份以与被害人胡某2交往为由,采取谎称亲属住院需钱治疗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胡某2人民币19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2016年6月4日至6月9日期间,被告人刘晓敏虚构身份以与被害人夏某交往为由,采取谎称亲属住院需钱治疗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夏某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晓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晓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2日期间,被告人刘晓敏虚构身份以与被害人朱某交往为由,采取谎称亲属住院需钱治疗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朱某人民币41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2、2016年4月27日至4月29日期间,被告人刘晓敏虚构身份以与被害人翟某交往为由,采取谎称亲属住院需钱治疗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翟某人民币27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3、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刘晓敏虚构身份以与被害人曹某交往为由,采取谎称亲属住院需钱治疗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曹某人民币33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4、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刘晓敏虚构身份以与被害人胡某2交往为由,采取谎称亲属住院需钱治疗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胡某2人民币19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5、2016年6月4日至6月9日期间,被告人刘晓敏虚构身份以与被害人夏某交往为由,采取谎称亲属住院需钱治疗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夏某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晓敏供认不讳,并有禹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银行取款凭证、QQ聊天记录截图、取款视频截图、中国工商银行明细、结婚登记信息、手机通话记录、微信手机截图、辨认笔录、被害人朱某、翟某、曹某、胡某2、夏某陈述、证人白某、胡某1、李某证言、扣押、返还清单、谅解书、悔过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晓敏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晓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慧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