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27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留柱与被告付明福、湖南易控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竹工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留柱,付明福,湖南易控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27民初68号原告:赵留柱,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河南省罗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利,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斯奕,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明福,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湖南易控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燕山街123号鸿飞大厦1411。法定代表人:雄伟,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赵留柱与被告付明福、湖南易控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赵留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留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留柱撤诉。案件受理费5022.26元,减半收取计2511.13元,依法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德 央审 判 员 旺 拉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次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