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钟锦兴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刑初276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276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甲,出生地广东省五华县,户籍地为广州市越秀区。2007年4月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1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2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2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甲在本市白云区同德街泽德北五街11号2106房门口被公安人员查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海洛因1包(净重1.2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净重23.41克)。经检测,钟某甲的甲基苯丙胺(甲基安非他明)类药物检测呈阳性。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甲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钟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钟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钟某甲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被告人钟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甲在本市白云区同德街泽德北五街11号2106房门口被公安人员查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海洛因1包(净重1.2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净重23.41克)。经检测,被告人钟某甲的甲基苯丙胺(甲基安非他明)类药物检测呈阳性。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物证有缴获的毒品;书证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毒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及称重照片、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被告人身份材料、被告人前科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夏某乙、林某的证言;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云公(司)鉴(化验)字〔2016〕424号化验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钟某甲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1.27克、甲基苯丙胺23.41克,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东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嘉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