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2016)津02民初42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奇,张文明,刘荣芝,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华泰储运有限公司,天津金狮五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普罗旺斯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天津玛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429号原告:范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浩,男,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刘荣芝。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浩,男,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集装箱物流中心北港东三路530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浩,男,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天津港保税区华泰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集装箱物流中心内。法定代表人:张文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浩,男,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天津金狮��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11号B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彦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浩,男,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普罗旺斯食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金融贸易服务中心B座012室。法定代表人:杜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浩,男,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天津玛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法定代表人:杜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浩,男,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职员。原告范奇与被告张文明、刘荣芝、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华泰储运有限公司、天津金狮五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普罗旺斯食品(天��)有限公司、天津玛伦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范奇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奇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奇撤诉。案件受理费208000元,减半收取计104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9000元,由范奇负担。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李 铁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兴哲速 录 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