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维禄、赵碧英申请执行邓大奉、王占如返还原物及所有权确认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禄,赵碧英,邓大奉,王占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执678号申请执行人张维禄申请执行人赵碧英被执行人邓大奉被执行人王占如关于张维禄、赵碧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大奉、王占如返还原物及所有权确认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物与(2014)巴中民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巴中民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