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3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与王庭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王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123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义祥,任该局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150123k05082688w。地址:和林格尔县。委托代理人朱贵文,男,52岁,汉族,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国土所所长,住和林格尔县,一般代理。被执行人王庭,男,汉族,个体,住和林格尔县。本院在审理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王庭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了罚款,故申请执行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长 赵砚敏审 判 员 云文生人民陪审员 郭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淑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