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6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念明与余胜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念明,余胜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6318号原告:王念明,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小令,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胜均,女,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念明与被告余胜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念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念明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念明负担。审 判 长 王竞悦人民陪审员 晏 妮人民陪审员 石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