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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阿说阿铁盗窃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说阿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1刑初66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说阿铁,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5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6日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6)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说阿铁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旭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说阿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2016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阿说阿铁非法进入被害人叶×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小区×区×号楼×单元×号的住处,窃取MORELLATO牌手表一块。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后从现场窗框提取的窗框拭子,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为被告人阿说阿铁所留。二、2016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阿说阿铁非法进入被害人李×、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家园×区×号楼×单元×号的住处,窃取李×人民币1000元、王×人民币100元。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后从现场阳台内侧不锈钢护栏上提取的粘取物一处,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为被告人阿说阿铁所留。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阿说阿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阿说阿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阿说阿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阿说阿铁非法进入被害人叶×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小区×区×号楼×单元×号的住处,窃取MORELLATO牌手表一块。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后从现场窗框提取的窗框拭子(检验脱落细胞),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为被告人阿说阿铁所留。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阿说阿铁的供述、被害人叶×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物证鉴定书、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委托明细表、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火车票购票记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二、2016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阿说阿铁非法进入被害人李×、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家园×区×号楼×单元×号的住处,窃取李×人民币1000元、王×人民币100元。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后从现场阳台内侧不锈钢护栏上提取的粘取物一处(检验脱落细胞),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为被告人阿说阿铁所留。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阿说阿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阿说阿铁的供述,被害人李×、王×的陈述,接报案记录,到案经过,羁押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物证鉴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说阿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说阿铁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阿说阿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阿说阿铁当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阿说阿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说阿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阿说阿铁退赔人民币一千一百元,发还被害人李×人民币一千元,发还被害人王×人民币一百元。三、未作价手表一块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白月涛代理审判员  李凤茹人民陪审员  张兴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玉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