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终2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邓世林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世林,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26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世林,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其勋,北京市148法律中心法律服务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邓世林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4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邓世林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邓世林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邓世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世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09元,减半收取3554.50元,由上诉人邓世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莉审判员 沈静审判员 张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