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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04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戚某一、戚某二、戚某三、戚某四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戚某一,戚某二,戚某三,戚某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4民初1253号原告:刘某,女。委托代理人:梁慧生,丹东市振安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戚某一,男。被告:戚某二,男。被告:戚某三,男。被告:戚某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戚某一、戚某二、戚某三、戚某四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中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