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04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戚某一、戚某二、戚某三、戚某四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戚某一,戚某二,戚某三,戚某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4民初1253号原告:刘某,女。委托代理人:梁慧生,丹东市振安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戚某一,男。被告:戚某二,男。被告:戚某三,男。被告:戚某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戚某一、戚某二、戚某三、戚某四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中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