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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国晓辉与寿光在水一方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晓辉,寿光在水一方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国晓辉,男,汉族,1992年4月23日生,现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寿光在水一方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国晓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寿光在水一方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的寿劳人裁字(2012)第19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国晓辉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银行、房管部门及车管部门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劳人裁字(2012)第196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魏云涛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杨欣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国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