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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王艳艳、撖雅旭、撖雅倩与李瑞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艳,撖雅旭,撖雅倩,李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6民初708号原告:王艳艳,女,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志勇,男,山西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撖雅旭,女,201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居民。原告:撖雅倩,女,200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居民。二原告法定代理人:王艳艳,女,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居民。被告:李瑞,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居民。原告王艳艳、撖雅旭、撖雅倩与被告李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艳艳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志勇、原告撖雅旭、撖雅倩的法定代理人王艳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艳艳、撖雅旭、撖雅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元及相应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王艳艳的丈夫即原告撖雅旭、撖雅倩的父亲曾于生前2014年7月4日借款给其同村好友被告15000元,被告李瑞并向生前死者出具15000元借条一张,死者生前曾经多次向被告主张其债权,但被告一直拖延不还。后在2016年初死者因意外事故身亡后,其法定继承人三原告曾向被告催讨债务多次,但被告还是拖延推诿拒绝偿还。被告的不诚信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至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瑞未作答辩。原告王艳艳、撖雅旭、撖雅倩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目录清单:1、2014年11月26日借条一份;2、2016年5月25日撖小孟、撖巧玲情况说明一份及撖小孟、撖巧玲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当庭提交原告王艳艳与撖建峰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瑞于2014年11月26日向出借人撖建峰(系原告王艳艳丈夫、原告撖雅旭、撖雅倩父亲)1.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同日被告李瑞向撖建峰(系原告王艳艳丈夫、原告撖雅旭、撖雅倩父亲)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撖建峰现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尧都李瑞,2014年11月26日。被告李瑞与出借人撖建峰未约定借款利息。另查明,原告王艳艳与出借人撖建峰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撖雅旭、撖雅倩系出借人撖建峰女儿,撖小孟系出借人撖建峰父亲,撖巧玲系出借人撖建峰母亲。2016年1月26日,借款人撖建峰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2016年5月25日撖小孟、撖巧玲出具情况说明,两人自愿放弃继承出借人撖建峰的本案债权15000元,同意由原告王艳艳、撖雅旭、撖雅倩继承该笔债权。被告李瑞在出具借条后未对出借人撖建峰进行偿还。现原告王艳艳、撖雅旭、撖雅倩继承该笔债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债权1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李瑞因购车向出借人撖建峰借款15000元,被告李瑞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可认定出借人撖建峰与被告李瑞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因出借人撖建峰因意外事故已经死亡,现撖建峰的继承人原告王艳艳、撖雅旭、撖雅倩持据索款,三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15000元,合法有据,因原告王艳艳与出借人撖建峰系夫妻关系,该笔债权系原告王艳艳与出借人撖建峰的夫妻共同债权,原告王艳艳依法享有该15000元债权的50%的权利,该15000元债权的剩余50%的权利应由撖建峰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因撖建峰的法定继承人撖小孟、撖巧玲自愿放弃继承,现三原告共同向被告主张该笔15000元债权,本院对三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因出借人撖建峰与被告李瑞对该笔借款借款并未约定利息,本院对三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艳艳本金7500元;二、被告李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艳艳、撖雅旭、撖雅倩本金7500元;三、驳回原告王艳艳、撖雅旭、撖雅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李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炎红审 判 员  李鸿志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煜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