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5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温岭市泽国丰源建材经营部与许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泽国丰源建材经营部,许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5264号原告:温岭市泽国丰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荣时路8号。经营者:陈伶俐,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山北居C区***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岳,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娜,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均,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温岭市泽国丰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许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119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07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许均因需陆续向原告温岭市泽国丰源建材经营部购买钢材等建筑材料。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1300元。后被告陆续支付了148230元,余款43070元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岭市泽国丰源建材经营部货款430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元,公告费450元,共计1328元,由被告许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78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尚文婷人民陪审员 林绣英人民陪审员 魏书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庄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