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黎荣波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831号罪犯黎荣波,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壮族,广西荔浦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阳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荣波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日交付执行。罪犯黎荣波于2015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10月1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罪犯黎荣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黎荣波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荣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劳动能手。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4.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罪犯黎荣波户籍所在地的荔浦县茶城乡屯留村民委员会、荔浦县司法局茶城司法所、荔浦县茶城乡人民政政府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黎荣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荣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