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01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王蓉与罗飞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蓉,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888号申请执行人:王蓉,女,汉族,1987年9月1日出生,住哈密市。被执行人:罗飞,男,汉族,1983年11月29日出生,住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王蓉与被执行人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112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高晖审判员田仲审判员艾尼瓦·司坎旦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