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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平原鼎泰纸业有限公司与王增彬、武月娥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原鼎泰纸业有限公司,寿光市恒兴纸业有限公司,王增彬,武月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518号申请执行人:平原鼎泰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寿光市恒兴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增彬,男,住山东省寿光市。被执行人:武月娥,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426民初7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增彬、武月娥名下房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周 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博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