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远兴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远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470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6)1454号。受理日期:2016年10月24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代理检察员许月芳。被告人:何远兴,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何远兴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永宁镇黄金大道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何远兴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6.21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何远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远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远兴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何远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缴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远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莉莉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支丁丁录入员张彩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