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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3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玫贵、杭州粤新橡胶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玫贵,杭州粤新橡胶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3658号申请执行人:张玫贵,男,汉族,1989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杭州粤新橡胶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三村村十组51号。法定代表人:张任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江东劳人仲案字(2016)第0100-1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粤新橡胶木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6505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合计人民币65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杭州粤新橡胶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人民币6555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杭州粤新橡胶木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石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佳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