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塘沽津滨阀门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铭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塘沽津滨阀门有限公司,天津市铭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塘沽津滨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开发区华山道303号,组织机构代码76129511-4。法定代表人陈奕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东,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铭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开发道7号218室,组织机构代码60068268-2。法定代表人幺志会。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塘沽津滨阀门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铭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屋、车辆、股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市铭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斌审判员  于钟亮审判员  彭春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米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