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8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赵贺军与孙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贺军,孙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737号原告赵贺军,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孙智华,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贺军与被告孙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贺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上官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泉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