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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1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贵城与二连浩特市金蒙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城,连浩特市金蒙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1民初616号原告张贵城,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二连浩特市金蒙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崔建国,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城与被告二连浩特市金蒙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贵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那仁呼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张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