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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民初5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铧如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西奥仪表测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铧如电子有限公司,南京西奥仪表测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5502号原告:南京铧如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87100338R,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胜太路电子电气商城2楼86、91号。法定代表人:韦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延泰,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西奥仪表测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63763375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东108号。法定代表人:孙建荣。原告南京铧如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西奥仪表测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南京铧如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铧如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铧如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40元,减半收取计2820元,由原告南京铧如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