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3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与彭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彭红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36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住址河北省献县东升北路1号。负责人:张海青,职务行长。被告彭红霞,汉族,1970年7月生,住河北省献县。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志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培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