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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9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甘肃金张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金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金张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金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9969号原告:甘肃金张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金锁,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自由职业。原告甘肃金张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金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因被告王金锁下落不明,本院通知原告在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但原告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亦未办理减、缓、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莉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