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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刑初422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涛,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6)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行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陈涛醉酒后驾驶豫N×××××号大众轿车沿神火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陈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08mg/ml。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涛的行为已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陈涛醉酒后驾驶豫N×××××号大众轿车沿神火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陈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08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涛供述、查获经过、鉴定意见、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涛能坦白认罪,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