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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民初19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聪与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聪,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1944号之一原告:张聪,男,199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宁,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英,女,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原告张聪与被告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张聪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聪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2元,减半收取73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86元,由原告张聪负担。审 判 长  沈宝庆代理审判员  林幸宇人民陪审员  骆惠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