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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特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无锡山水仁和房地产有限公司、蒋菊香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山水仁和房地产有限公司,蒋菊香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特00229号申请人:无锡山水仁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袁桥路8号。法定代表人:谢菊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东、吴杨,江苏金长城(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菊香。申请人无锡山水仁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蒋菊香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山水仁和房地产有限公司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161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锡仲裁字第161号裁决书应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江代理审判员  酆 芳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