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程海花与宋利军返还原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海花,宋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程海花,女,1978年8月9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无业。被执行人宋利军,男,1974年生,汉族,泽州县东沟镇人,农民。程海花与宋利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宋利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程海花人民币8000元、程海花的离婚证、户口薄及孩子在医院出生的相关手续;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程海花已预交,由被告宋利军承担5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程海花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宋利军返还8000元及程海花的离婚证、户口薄及孩子在医院出生的相关手续,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宋利军,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中止该案的执行,现被执行人仍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程海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泽执字第3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富生执行员 郭 虎执行员 岳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