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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4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文华卫与马书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华卫,马书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4654号原告文华卫(文华伟),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牛长舟,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明明,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书法,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化伟诉被告马书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华卫(文化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预交4300元,退回3775元。审判员  尹晓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