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平执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初成强与平度市郭庄镇人民政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成强,平度市郭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平执字第1243号申请执行人初成强。被执行人平度市郭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理人葛学斋,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初成强与被执行人平度市郭庄镇人民政府修理、制作办公用具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22959.56元,被执行人履行22959.56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1999)平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10元,由被执行人平度市郭庄镇人民政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 刚助理审判员 王伟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善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