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107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7月22日3时许,在本市武昌火车站西广场花坛长凳处,趁旅客万某某在此睡觉不备,盗走其放在身下的黑色电脑包1个,包内有联想G50-80笔记本电脑1台、CASIO牌EX-ZR800相机1部、ANYPOOWER1000MAK充电宝1个、男杰NJ-997剃须刀1个(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112元)。被告人李某后被巡逻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赃物已追回并发还万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和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 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珍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