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1)王应法与杭州淳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应法,杭州淳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王应法,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杭州淳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睦州大道522号-4幢,组织机构代码:691706001。法定代表人唐新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淳安法院(2016)浙0127民初01356号判决书,于2016年0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淳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小型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杭州淳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小型汽车。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4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海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俊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