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30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凤县中宝矿业、宝鸡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凤县秦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县中宝矿业有限公司,宝鸡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县秦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30民初291号原告:凤县中宝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宝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智丰,系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沛玺,系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宝鸡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庆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智丰,系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沛玺,系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凤县秦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中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凤县中宝矿业有限公司、宝鸡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凤县秦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纠纷一案中,多次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并于2016年10月18日书面通知原告凤县中宝矿业有限公司、宝鸡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截止到2016年10月28日,原告凤县中宝矿业有限公司、宝鸡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凤县中宝矿业有限公司、宝鸡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