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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2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高明、江丽琴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高明,江丽琴,方红武,方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06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淳安县汾口镇武强路31号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邵树兵,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高明(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8********),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淳安县,现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江丽琴(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1********),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淳安县,现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方红武(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6********),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淳安县,现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方美兰(公民身份号码3623021980********),女,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淳安县,现住淳安县。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高明、江丽琴、方红武、方美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王高明、江丽琴名下的房产并支付案款12099元,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高明、江丽琴、方红武、方美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四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款337901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3515元,保全费2520元,执行费5711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206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凌红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