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845、846、8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彭建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建平,衣胜娥,宋天波,李来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845、846、847-8号申请执行人彭建平。申请执行人衣胜娥。申请执行人宋天波。被执行人李来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栖民一初字第148、149、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来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3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顾进芳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国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