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唐金贵与王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贵,王会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2967号原告:唐金贵,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兰(系原告妻子),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王会峰,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金贵与被告王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金贵撤回对被告王会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991.00元,减半收取9495.50元,由原告唐金贵负担。审 判 长 王德羽审 判 员 韩国柱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