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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0802民初6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钟钰生与罗国良、吴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钰生,罗国良,吴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闽08**民初6950号原告:钟钰生,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罗国良,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吴国萍,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钟钰生与被告罗国良、吴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钟钰生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钟钰生撤回对罗国良、吴国萍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钰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钟钰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国 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倩(代)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