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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民初3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韩德选与贵州旺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选,贵州旺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3689号原告韩德选,被告贵州旺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新海,公司经理。被告贵州金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祥,公司经理。本院在韩德选诉被告贵州旺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德选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德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德选撤回对被告贵州旺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3.50元由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承担。审判员  石朝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毅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