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唐奇志与黄志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奇志,黄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唐奇志,男,汉族。被执行人:黄志坚,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唐奇志与黄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