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执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寨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寨支行,郝金龙,龚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184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寨支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河南寨村。负责人蔡乃忠,行长。被执行人郝金龙,男,1977年12月出生。被执行人龚长江,男,1961年3月出生。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密民(商)初字第0564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商)初字第056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兴红审 判 员 高海元代理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赛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