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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桥南恒旺货物装卸服务部与袁红高、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35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桥南恒旺货物装卸服务部,袁红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李保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桥南恒旺货物装卸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肖海兵。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明,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龙,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袁红高,住湖北省红安县。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5民初288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及约定管辖,故根据原告就被告所在地原则,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庆盛站)车站设备安装工程达成合意,属于合同,故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即合同履行地,该址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之内,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孙克勇审判员  冯敬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