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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5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孔德凤与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百菜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凤,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百菜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5682号原告孔德凤,女,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百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团结镇百菜村。负责人刘玉福,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德凤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百菜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德凤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德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德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孔德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秀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