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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0111执2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栾俊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苏01**执2238号被执行人栾俊,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栾俊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苏0111刑初48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栾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该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栾俊未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栾俊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存款。本院已将栾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刑事判决书、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栾俊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存款。本院已将栾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刑初480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发祥审 判 员  郑 鹏代理审判员  吴晓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