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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2016)川3433执1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冕宁彝海二级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3执15号执行申请人:吴登蓉。被执行人:冕宁彝海二级电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登蓉与被执行人冕宁彝海二级电站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吴登蓉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杜 宁审判员  闫静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宗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