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与郑家兴、陈清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郑家兴,陈清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5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负责人黄友焦,行长。被执行人郑家兴,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陈清蓉,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家兴、陈清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家兴、陈清蓉名下无可控的银行存款信息,抵押房产短期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执行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生龙审 判 员 陈泽明代理审判员 廖明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成院